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表日期:2017-07-27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各设区市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简称《方案》),现就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调整完善重点城市落户政策和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落户政策落地 (一)加快推动重点城市落户政策落地。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要按照《方案》部署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户政策方案,合理确定落户条件,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限制,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积极提请、推动设区市政府(管委会)审议出台。福州市公安局要按照《方案》和本地政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落实技术工人认证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的流程和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积极为技术工人申办认证事项提供便利。对技术工人持有我省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录入证书管理系统的,应当依申请及时将结果录入上传至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查询数据库,方便各界查询核对。 (三)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简称“院校”,下同)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为户籍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为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院校在录取学生时,应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新生可以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内容;在学生毕业时,应当督促户籍协管员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同时采取校园网通知或者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户口办理服务指南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指导协助院校新生、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群体落户事项 (一)实行院校录取学生自愿迁移的政策。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我省户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被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就业创业地或者回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实行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优待政策。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院校毕业生申办上述户口迁移事项,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三)落实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政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以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为依据,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者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技术工人申请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以查询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居住证发放工作 各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要指导基层将居住证受理窗口延伸至流动人口聚集和办证量大的区域,按照居住证受理窗口的建设标准,增设政务外网居住证受理点,配齐相应设备设施,配足工作人员;规范居住证的制发管理工作,缩短制证周期,为居住证持有人依法凭证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保障。同时,要注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官方微信、微博以及各种媒体平台宣传解读我省实施居住证制度相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准确理解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办理居住证的流程以及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各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要主动会同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着力破除影响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重点群体落户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进一步理顺在申报落户、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认证、院校集体户管理服务等各环节的工作,形成衔接有力、运转高效的落户机制,确保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8%左右。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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